2020/5/6
卫生部决定于2007年07月03日在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和四川省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拟请5个省(市)分别再选择两个至4个地(市)或区作为试点地区。
据了解,试点将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基本情况调查,以摸清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情况等,掌握公共场所对卫生监督、卫生学评价及清洗消毒工作的需求。试点将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和服务能力建设,分析辖区内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工作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等能力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能力建设,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试点还将探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手段,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规范,完善卫生学评价规范,探索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和监督信息公示,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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